ICS 43.020 68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6178—2011 代替GB/T16178—1996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Safety examina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2011-11-21发布 2012-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16178—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6178一1996《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T16178—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第3章“术语和定义”; 删除了前版3.1~3.14”的“车辆分类”; 增加了“5.3.7”“对油门踏板释放后,应保证其能自动复位。”; 一增加了“5.6.3”,“行车制动器在第一次采取制动措施时应能达到最天的制动效能。” 增加了“5.6.9”,“松开制动踏板后,制动系统应能完全释放。”; 增加了“5.6.10”,“履带式专用车在平坦而坚实的土质路面,坡度为20%的坡道上,应可正常 起步且行驶;实施停车制动时,其制动距离应不大于履带接地长度。”; 增加了“5.6.13”,“停车制动装置在进行坡道停车试验时,其功能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 定”; 增加了“5.7.1.2”,“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应保持稳定;设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前照灯光束应 符合GB7258的有关要求”; 增加了“5.7.1.3”,“设置有工作灯的车辆,应使驾驶员能看清工作位置的情况。” 一 增加了“6.1.2”“叉车工作装置”; 增加了“6.2”,“液压系统”。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兰华、郑晓瓯、胡素峰、潘晖、苏立鹏、杨勇、廉凤武、黄长江、金樟民、温兴柔、 毛方持。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178—1996。 I GB/T16178—2011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场(厂)内行驶或从事生产作业的机动车辆。 本标准不适用于部队、公安、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注: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不涉及车辆的设计、制造环节的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599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15084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T18849机动工业车辆制动器性能和零件强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场(厂)内机动车辆 powered vehicles on the place used for a particular purpose 除部队、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仅在企业作业场所、工厂厂区、旅游景区、 游乐场所、机场、港口或码头等特定区域使用的车辆。 3.2 轮式专用车rollermobilefor special purpose 由动力驱动,在设计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车轮,仅在场(厂)内行驶及从事生产作业的轮 式专用车辆。包括叉车、推顶车、牵引车、搬运车、翻斗车、清洁车、洒水车、轮式装载机、轮式挖掘机、轮 式挖掘装载机、轮式推土机、轮式平地机、轮式铲运机、轮式吊管机、轮式稳定土拌和机、轮式压路机、轮 式摊铺机、轮式路面铣刨机、轮式路缘铺筑机等。 3.3 履带式专用车crawlermobileforspecialpurpose 由动力驱动,在设计上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履带,仅在场(厂)内行驶及从事生产作业的履 带式专用车辆。包括履带式挖掘机、履带式装载机、履带式铲运机、履带式推土机、履带式隧道掘进机、 履带式吊管机、履带式稳定土拌和机等。 3.4 汽车motor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三个或三个以上车轮的承载车辆,仅在场(厂)内用于载运人员、货物及其他特殊 用途。包括客车、货车、自卸车等。 1 GB/T16178—2011 3.5 游览观光车 touristcoach 由动力驱动或牵引,装有车轮,可供游客仅在游览场所范围内游览观光时乘用的专用车辆。包括蓄 电池游览观光车(含挂列车)、内燃游览观光车(含挂列车)等 4车辆的基本检验 4.1车辆的认定 4.1.1车辆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4.1.2车辆易见部位上应有产品的商标或厂标。 4.1.3车辆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制造日期或产品编号、制造商名称及制造国。 4.1.4车辆的发动机、底盘易见部位应具有永久清晰字样的编号。 4.2车辆的环保 4.2.1车辆排气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2 车辆的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车辆各总成的检验 5.1车身部分 5.1.1总则 5.1.1.1车辆应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 5.1.2配置有后视镜的车辆,其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应符合GB15084的规定,应保证驾驶员能 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50m以内的交通情况。 5.1.2.2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应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 5.1.3驾驶室 5.1.3.2封闭式驾驶室内应通风良好,装设的取暖、风挡除霜和遮阳装置应完好有效。 5.1.3.3驾驶员座椅应保证其舒适、牢靠,前后可调整 5.1.3.4驾驶室应保持视线良好,视野开阔。 5.1.3.5 前风挡玻璃应采用符合GB9656规定的安全玻璃。 5.1.3.6 前风挡玻璃装置的刮水器应完好有效,应确保驾驶员有良好的前方视野。 5. 1. 3.7 配有灭火器的车辆,应保证其灭火器在有效期内,且功能有效 5.2发动机 5.2.1发动机应能正常启动、熄火,运转平稳,急速稳定,机油压力正常 5. 2. 2 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分无松动、脱落、损坏。 5.2.3月 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无漏电现象,管路无漏 2 GB/T 16178—2011 水、漏油、漏气现象。 5.3传动系 5.3.1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不打滑、无异响 5.3.3离合器踏板分离时,踏板力不应大于3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00N。 5.3.4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不应有乱挡和自动跳挡现象;变速器、分动器应不漏 油、无异响。 5.3.5万向节、传动轴、中间轴承、传动链条应运转平稳,螺栓齐全,紧固牢靠,运行中不应发生振抖和 异响。 5.3.6驱动桥壳、桥管不允许有变形和裂纹,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不应有异响;半轴螺栓齐全紧固。 5.3.7油门踏板释放后,应保证其能自动复位。 5.4行驶系 5.4.1 车辆的车架不应有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和松动 5. 4. 2 钢板弹簧片整齐,卡子齐全,螺栓坚固,与转向桥、驱动桥及车架的连接应紧固。 5.4.3减震器应齐全有效,减震器不应有明显的渗漏油现象。 5.4.4 前后桥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5.4.5同一车桥上应装用同一型号的轮胎。 5.4.6 充气轮胎气压和承受的负荷应不大于该轮胎的规定值 5.4.73 充气轮胎的磨损,其胎冠花纹深度不应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深度 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5.4.8轮辋应完整无损,螺栓、螺母应齐全紧固。 5.4.9履带各部位零件应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 5.4.10履带每10节内的直线度误差不应大于4mm,全长不应大于8mm。 5.5转向系 5.5.1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不应大于30° 5.5.2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应有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 5.5.3转向机构不应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应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零件不应有变形、裂纹; 球形节、转向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5.5.4车辆转向时作用在方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应大于245N。 5.5.5车辆的侧滑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5.6制动系 5.6.1车辆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或装置。 5.6.2行车制动装置采用脚踏板式的,其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技术条件要求。 5.6.3行车制动器在第一次采取制动措施时就应达到最大的制动效能 5.6.4行车制动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满载),踏板力不应超过700N。手握力不应大于250N。 5.6.5液压式制动器,其制动系统不应漏油或进人空气,在踩下制动踏板并停留1min,踏板不应有下 行现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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