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1.220 B 41 G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22330.8—2008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8部分: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区 Standard for specified animal disease free zone- Part 8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free zone 2008-08-22发布 2008-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2330.8—2008 前言 GB/T22330《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目前分为14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无口蹄疫区; 第3部分:无猪水泡病区; 第4部分:无古典猪瘟(猪瘟)区; 第5部分:无非洲猪瘟区; 第6部分:无非洲马瘟区; 第7部分:无牛瘟区; 第8部分: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区; 第9部分:无牛海绵状脑病区; 第10部分:无蓝舌病区; 第11部分:无小反兽疫区; 第12部分:无绵羊痘和山羊痘(羊痘)区; 第13部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第14部分:无新城疫区。 本部分为GB/T22330的第8部分。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动物防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向前、黄保续、杨承谕、蔡丽娟、王树双、陈国胜、于丽萍 GB/T22330.8—2008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8部分: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区 1范围 GB/T22330的本部分规定了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CBPP)区的要求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区的建立、认定和达标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223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22330.1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第1部分:通则 3术语和定义、缩略语 GB/T22330.1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缩略语适用于GB/T22330的本部分。 4潜伏期 CBPP的潜伏期为6个月。 5暂时无CBPP区 除符合GB/T22330.1相关原则外,该地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1至少过去3年未发现 CBPP存在的临床和病理学证据 5.2兽医机构能够有效监督动物健康状况,疫情报告系统良好运转。 有效群体监测。 5.4对于任何可疑CBPP证据,都应用田间或实验室技术(包括血清学和微生物学方法)进行检测,以 证实确非 CBPP。 5.5具备防止传染源人侵的有效体系,包括边界控制及检疫措施等。 说明疫苗停用的日期。 6无临床型CBPP区 6.1无临床CBPP区的要求 对于已经符合暂时无CBPP区要求的地区,如进一步符合下列条件,可视为无临床CBPP区。 6.1.1至少5年内未发现CBPP存在的临床或病理学证据 6.1.2至少2年内未使用 CBPP疫苗。 6.1.3设有 CBPP的监督和报告系统,确保兽医人员训练有素,能够识别CBPP。 1 GB/T22330.8—2008 无CBPP。 6.1.5至少2年内一直应用监测程序(血清学、病理学和微生物技术),对任一10%以上屠宰畜未经肉 品检验程序的易感家畜群进行监测 CBPP的可能。 6.1.7要有防止疾病再次传人的有效措施。 6.2无临床CBPP区的恢复 对于无临床CBPP区,如在2年内局部性发生CBPP,应立即实施扑杀措施扑灭疫情。这种情况 下,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恢复为无临床CBPP区。 6.2.1不实施免疫接种时,在最后一例病畜宰杀1年后。 6.2.2实施疫苗接种时,在最后一例病畜宰杀或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以最后发生的任一种为准) 2年后。 另外,该地区应保证疫病不再以地方流行形式重新出现,而且该病已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扑灭。 7无CBPP区 满足7.1或7.2之规定的地区可认定为无CBPP区。 7.1从无临床型CBPP区转变为无CBPP区的要求 7.1.12年前已宣布无临床型CBPP区,并且一直符合维持这种状态的要求 7.1.2对所有易感家畜屠宰场实施有效监督,至少4年。 7.1.3在呼吸道疾病调查中制定诊断程序,鉴别蕈状支原体及其他牛支原体感染,确保无蕈状支原体 感染。 7.1.4至少3年内一直应用监测程序(血清学、病理学和微生物技术)对任一10%以上屠宰畜未经肉 品检验程序的易感家畜群进行监测。 7.2直接达到无CBPP区的要求 7.2.1至少10年没有接种过CBPP疫苗。 7.2.2至少10年未曾发现CBPP感染的临床或病理学证据。 7.2.3始终保持覆盖全部易感畜群的全面疾病监督和报告系统。 7.2.4在呼吸道疾病调查中制定诊断程序,鉴别覃状支原体及其他牛支原体感染,确保无覃状支原体 感染。 对于已经或尚有一年才达到无CBPP区标准的地区,在重新传人CBPP而导致该病在某地暂时性 暴发时,该地可以采取特定措施(不使用疫苗)扑灭疫情。在此情况下,从最后一例病畜死亡之日起至少 需要两年时间,该地区才有资格申请认定为无CBPP区。此外,该地区应证明疫点未再发生CBPP地方 性流行,并已采取了得力措施予以扑灭。 发现。 2 GB/T22330.8—2008 无CBPP。 6.1.5至少2年内一直应用监测程序(血清学、病理学和微生物技术),对任一10%以上屠宰畜未经肉 品检验程序的易感家畜群进行监测 CBPP的可能。 6.1.7要有防止疾病再次传人的有效措施。 6.2无临床CBPP区的恢复 对于无临床CBPP区,如在2年内局部性发生CBPP,应立即实施扑杀措施扑灭疫情。这种情况 下,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恢复为无临床CBPP区。 6.2.1不实施免疫接种时,在最后一例病畜宰杀1年后。 6.2.2实施疫苗接种时,在最后一例病畜宰杀或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以最后发生的任一种为准) 2年后。 另外,该地区应保证疫病不再以地方流行形式重新出现,而且该病已采取得力措施予以扑灭。 7无CBPP区 满足7.1或7.2之规定的地区可认定为无CBPP区。 7.1从无临床型CBPP区转变为无CBPP区的要求 7.1.12年前已宣布无临床型CBPP区,并且一直符合维持这种状态的要求 7.1.2对所有易感家畜屠宰场实施有效监督,至少4年。 7.1.3在呼吸道疾病调查中制定诊断程序,鉴别蕈状支原体及其他牛支原体感染,确保无蕈状支原体 感染。 7.1.4至少3年内一直应用监测程序(血清学、病理学和微生物技术)对任一10%以上屠宰畜未经肉 品检验程序的易感家畜群进行监测。 7.2直接达到无CBPP区的要求 7.2.1至少10年没有接种过CBPP疫苗。 7.2.2至少10年未曾发现CBPP感染的临床或病理学证据。 7.2.3始终保持覆盖全部易感畜群的全面疾病监督和报告系统。 7.2.4在呼吸道疾病调查中制定诊断程序,鉴别覃状支原体及其他牛支原体感染,确保无覃状支原体 感染。 对于已经或尚有一年才达到无CBPP区标准的地区,在重新传人CBPP而导致该病在某地暂时性 暴发时,该地可以采取特定措施(不使用疫苗)扑灭疫情。在此情况下,从最后一例病畜死亡之日起至少 需要两年时间,该地区才有资格申请认定为无CBPP区。此外,该地区应证明疫点未再发生CBPP地方 性流行,并已采取了得力措施予以扑灭。 发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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