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9. 140.99 K 7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295—2012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性能测试方法 Test methods of performance of self-ballasted LED reflector lamps 2012-12-31发布 2013-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9295—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半导体照明科技促进中心(国家半导体照明产业联盟)、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 检验中心(北京)、杭州鼎盛科技仪器有限公司、苏州盟泰励宝光电有限公司、上海半导体照明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邦贝尔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安尚崇光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中为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晶科光电有限公司、浙江深度光电 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庄诚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舒适照明有限公司、杭州固态照明有限公司、北京电光源 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阮军、赵璐冰、华树明、张伟、侯民贤、张迎春、杨洁祥、潘建根、何琳、马国铭、张九六 李旭亮、张亚素、张臻、陈红梅、张海成、郑为、杨小平、段彦芳、江姗、赵秀荣 I GB/T29295—2012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性能测试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反射型自镇流IED灯性能参数的测试方法,其中包括适用工作条件测试、光电参数 测试、老炼和寿命试验相关指标测试等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外形类似反射型卤钨灯的,在家庭、商业和类似场合作为普通照明、局部照明或定位 照明用的,把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LED灯。 适用范围如下: 额定电压AC220V频率50Hz; 一符合GU10、B22、E14或E27灯头要求; -PAR16、PAR20、PAR30、PAR38系列LED灯 注1:PARXX(PAR××代表PAR16、PAR20、PAR30、PAR38)系列灯对应直径尺寸为×X×/8in) 注2:在本标准中出现的“灯”代表“反射型自镇流LED灯”,除非有特别指明是其他类型的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702 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T 946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 GB/T19658 反射灯中心光强和光束角的测量方法 GB/T24824—2009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测试方法 GB/T26178—2010 光通量的测量方法 GB/T29293—2012LED筒灯性能测量方法 GB/T29296—2012 反射型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 CIE15色度学(Colorimetry) 3 术语和定义 GB/T29296一201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试验的一般要求 除非另有规定,试验或测试在本条款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4.1环境条件 光电参数测量应在环境温度为25℃土1℃、最大相对湿度为65%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 1) 1in=25.4mm。 1 GB/T29295—2012 老炼和寿命燃点应在环境温度为25℃土15℃、最大相对湿度为65%的无对流风环境中进行,燃点 过程中不允许有灯的振动或冲击。 4.2电源电压要求 灯的光电参数测量、老炼和寿命燃点所用的电源应该在灯额定电压和试验电压及50Hz的额定工 作频率下提供正弦波形的电压,并保证测试过程中谐波含量不超过3%,频率变化范围应保持在额定频 率的士0.5%之内。 老炼和寿命期间电源电压变化范围应保持在灯额定电压的土2%内,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变化范围应 保持在灯额定电压(或试验电压)士0.5%内;测量期间电源电压变化范围应保持在灯额定电压(或试验 电压)土0.2%内。 4.3被测灯工作状态的要求 对于可调光灯,应保证灯工作于最大输入功率的模式;对于具有可变有关色温等多种工作模式的 灯,应在制造商给定的不同模式下对灯进行测试。 测试过程中应保持灯头在上的垂直燃点姿态。若被测灯与支撑物间存在除灯头之外的机械接触, 应使用绝热材料。若采用其他燃点方位,应对测试结果进行修正,修正系数根据试验确定。 4.4稳定判定条件 灯的光电和颜色参数应在稳定后测量。 SZIC 判定灯稳定工作的条件为:在至少30min内对光输出和电功率进行至少7次读数,以5min时间 间隔的读数计算,光输出和电功率的偏差应低于0.5%,且不应呈现单调变化趋势。 5适用工作条件测试 5.1基准光参数测试 50Hz额定电压,并在灯光电参数稳定后采用光度计、照度计等测试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得到 基准光参数 注:灯可采用灯头在上的垂直燃点姿态之外的其他燃点姿态,但应保证在适用工作电压测试/适用工作温度测试中 燃点姿态与基准光参数测试保持一致。 5.2适用工作电压测试 根据灯所标称工作电压范围确定最高试验电压和最低试验电压。 在与5.1基准光参数测试的相同环境中,采用相同的试验装置,分别对灯施加最高试验电压和最低 试验电压,在燃点时间不低于3h条件下,在灯光电参数稳定后测试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 最高试验电压条件下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相对于灯基准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的百分 准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的百分比记为灯最低试验电压光参数维持率。 注:若灯标称最高工作电压<242V,则最高试验电压取242V,否则,灯最高试验电压取灯所标称最高工作电压;若 灯所标称最低工作电压>198V.则最低试验电压取198V,否则,灯最低试验电压取灯所标称最低工作电压, 5.3适用工作温度测试 根据灯所标称工作温度范围确定最高试验温度和最低试验温度。 2 GB/T29295—2012 在对流风速不高于0.2m/s的环境中,分别在最高(最低)试验温度士2℃环境温度(在最高试验温 度下,最大相对湿度应不高于45%,最低试验温度下可不控制相对湿度)下,对灯施加额定电压,在燃点 时间不低于3h条件下,采用基准光参数测试的试验装置在灯光电参数稳定后测试灯的总光通量或相 对光输出。 最高试验温度下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相对于灯基准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的百分比记 为灯最高试验温度光参数维持率;最低试验温度下灯的总光通量(或相对光输出)相对于灯基准总光通 量(或相对光输出)的百分比记为灯最低试验温度光参数维持率。 注:若灯标称最高工作温度<50℃,则最高试验温度取50℃,否则,灯最高试验温度取灯所标称最高工作温度;若 6电参数的测试 测量电路和仪表参照GB/T24824一2009中5.1的规定,并采用四线法测量电路。 7早期失效 在灯老炼至1000h的过程中,目视法观测并累计早期失效灯的数量,并通过累计早期失效灯的数 量与总采样数量的比值计算早期失效率 注:灯发生早期失效后的增补样品不计算在总采样数量内。举例,对12只样品进行1000h老炼,老炼过程中1只 灯发生突变失效后,补充1只新的灯进行老炼,该灯不计算在总采样数量内,即总采样数量为12只(非13只)。 8光参数的测试 8.1光通量 8.1.1一般要求 产品在老炼规定时间后,在达到稳定工作状态时使用积分球或分布光度计测试灯的总光通量。基 本测量规定和计算方法参照GB/T24824一2009的规定。 8.1.2积分球法测量光通量 8.1.2.1一般要求 SAC 所使用积分球的直径应不小于1m,积分球内涂层应性能稳定、均勾,内涂层反射率应不低于90%。 针对标准灯与被测灯形状、尺寸和颜色等的不一致性进行自吸收修正时,辅助灯宜选择宽光谱发光 的灯,如石英卤素灯,灯在自吸收修正过程中应保持性能稳定。自吸收修正系数α(入)通过式(1)确定, 为波长的函数。 Yaut.REF () 式中: α(α) 自吸收修正系数; 后光谱辐射计的读数; Yaux REF (a) 标准灯处于测试安装位置并保持不点亮状态下,点亮辅助灯并达到光电参数稳定 后光谱辐射计的读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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