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 100. 01 A 10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0057—2013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规范 Code of contracts for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2013-12-17发布 2014-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0057—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国际货运代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8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新景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广州惠尔通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合纵横国际 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重庆 美联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会通华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锦程物流(集 团)有限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钢国际货运有限公司、重庆市国 际货运代理协会、新疆托木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忠、何瀚伟、陈、冯建萍、高爽、景洪德、陈智勇、陈金发、任中伟、裴蕾、刘露、 王文、包红武、刘军、杨希江。 I GB/T30057—2013 引言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十分广泛,涉及的业务合同众多,诸如运输合同、代理合同、代理报关报检合同、 物流服务合同、质押监管合同、仓储合同、租船合同、运输工具融资租赁合同、运输设备租赁合同等。在 制定各业务合同相关标准之前,先制定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规范,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或独立经 营人提供或购买服务签订合同的一般要求、合同要素及其规范,为随后制定各业务合同相关系列标准奠 定基础。 Ⅱ GB/T30057—2013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签订服务合同的一般要求、合同要素及其规 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人及其相关企业,亦可作为企业或管理机构进行合同管理的 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151—2008国际货运代理作业规范 GB/T22152一2008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统计导则 GB/T22153国际货运代理通用交易条件 GB/T22154—2008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质量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T22151—2008、GB/T22152—2008、GB/T2215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本文件。510 3. 1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business 以独立经营人或代理人身份,为客户提供与国际货物运输相关的综合性物流服务工作,包括但不仅 限于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板、包舱)、托运、配载、换单、鳝制单证、仓储、分拨、中转、集装箱的装拆 箱:海上货物运输、陆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管道运输、江河货物运输及相关的短途运输:国际多式 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国际铁路联运、国际快递;报关、报检、报验、保险;运费、杂费收付及结算;国 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以及包装、装卸、信息和咨询等有偿服务,以收取有偿服务报酬 的经济活动。 [GB/T22152—2008,定义2.4] 3.2 合同contract 当事人之间确定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 契约承运人 contracting carrier 任何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承担运输责任的人。 [GB/T22154—2008,定义3.8] 3. 4 实际承运人 carrier 履约承运人performingcarrier 用自已的运输工具实际进行运输的人。 1 GB/T30057—2013 [GB/T22154—2008.定义3.7] 3.5 提单bill of lading 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 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 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3.6 运单 waybill 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缔结运输契约的凭证,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如公路运输运单、海运运 单、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FIATA多式联运运单、快递运单等。 注:改写GB/T22151—2008,定义3.8。 3.7 委托人entrustingparty 与货运代理签订合同、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依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或与该 合同有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GB/T22151—2008,定义3.11] 4一般要求 对以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应确定合同要素并对其进行规范,使合同得以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 更、解除、转让、终止等。 合同要素 5 合同要素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合同性质; 合同当事人; 合同中的定义和术语解释; 法律适用; SZC 合同标的;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费用及结算方式; 不可抗力条款; 保密条款; 违约责任; 当事人联系方式;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附件;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合同份数; 合同签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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