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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贵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和 《贵阳市水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 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4) 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12) 贵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规定………………………(20) 贵阳市公园和绿化广场管理办法……………………(24)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28)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31)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34)贵 阳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报2019年 第4号 (总第323号) 主办单位: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 行政中心 邮政编码:550081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2019/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8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2002年8月22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 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1月1日 起施行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贵阳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 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城林带建设,保 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 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贵州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应当 按照规划进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 因地制宜、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保护与 开发利用相结合,实现生态、社会、经济 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在环城林带范围内进行建 设、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 本办法。 环城林带包括第一环城林带、第二环 城林带以及其他环城林带,其范围由市人 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城林带的规划、建设、 保护、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 城林带建设、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逐年加大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建 设、保护资金的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 环城林带特色园区的道路、给排水、 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由市人民政 府负责;环城林带特色园区内的建设保护 资金的投入,由投资者负责。 第六条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保 护环城林带。 投资建设、保护环城林带生态公益林 达500亩以上的,拥有该森林的冠名权和 优先开发权,并可以授予森林建设荣誉市 民或者森林建设模范市民等称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对建设、 保护环城林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 表彰、奖励。 第七条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 利用规划,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城林 带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9/429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环城林带规划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人 民政府批准。 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和开发利用,必 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八条经批准用于环城林带建设的 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确 需占用或者征用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征收、征用环城林带城市规划区内的 林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缴纳森林 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 复费。审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 恢复费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九条投资建设第二环城林带所需 的国有土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入股、 合资、合作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 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的,可以减免土地 出让金,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达 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 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 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 申请续期。 第十条在环城林带范围内,利用农 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 造林的,可以通过承包、招标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 期限可以到70年;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转让(租)、抵押。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农村集体所有荒 山、荒地使用权,已按照协议开发建设的, 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按照协议开发建设的,由出让方依法收回用于环城林带建设。 第十一条环城林带内的自然环境和 森林资源,在符合开发利用规划、不改变 环城林带林地性质和不破坏林木资源的前 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旅游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环城林带范围内符合退耕 还林的坡耕地,应当优先组织实施。退耕 还林经验收合格,按照国家标准兑现补助。 在环城林带建设期间,应当以环城林 带为重点开展义务植树,义务植树的成活 率必须达到85%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划 出林地,用于各类纪念林的营造。 第十三条建立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 制度,实行生态公益林有偿管护。生态公 益林有偿管护资金由市、区、县(市)人 民政府筹措。 有偿管护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权属落 实责任,以现状兑现补偿。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环 城林带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 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确认所有权、使 用权,核发证书。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期林区禁止野外 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报批。 发生森林火警、火灾,林权所有者、 使用者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 政府报告,并组织扑救。 第十六条发现森林病虫害应当向当 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报告,林权所有者、 使用者应当及时除治,防止蔓延。 第十七条环城林带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违法进行建设活动; (二)擅自修枝、摘种、割脂、开矿、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 2019/4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30采石、挖砂、取土; (三)捕鸟、狩猎、砍柴、挖树、刨 根; (四)铲土烧灰积肥、焚纸、烧香、 倾倒垃圾废料; (五)葬坟、设公墓、立墓碑、扩建 原有坟墓和公墓; (六)毁坏界碑、警示牌、封山育林 标志及防火通道等管护设施;(七)乱挖滥采野生植物; (八)毁林、开荒; (九)盗伐、滥伐林木; (十)其他损害林木、林地的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森林条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 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 贵阳市环城林带建设保护办法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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