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 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 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 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 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 导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 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 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 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鼓励   第八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 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 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 护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 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 争吵谩骂;   (四)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 掷物品;   (五)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 理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 围生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 应当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 地,服从现场管理;  (七)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 营、店外售货;   (八)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 安 排,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维护公共 环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建 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整 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二)牌匾、橱窗、条幅、电子屏标语及商业广告等 使用的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 乱发广告、传单;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 吸烟;   (五)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便 溺,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 倒生活垃圾、污水;   (六)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 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七)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八)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 祭奠物品。不在殡葬、吊唁场所之外播放哀乐,播放哀乐 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 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九)参与烟尘污染防治,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 烤,不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物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 路交 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按照有 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 坐,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有序排 队;   (三)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划分的道路和方向 行驶,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 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 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六)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 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驾驶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得 占用应急车道;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 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向外抛撒 物品;   (十)不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或者乞讨等 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村民应当践行村规民 约,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村 庄街道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 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 活环境;   (三)遵守道 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 邻里友善、团结 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 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 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 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 占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 施,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 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 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 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 动车充电;   (五)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 环境 卫生,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 免 疫、检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 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 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 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保护文物 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 定:   (一)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二)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 览不良信息;   (三)诚信友好交流,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 侮辱、诽谤、欺诈他人;   (四)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户 正常使用网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依法、有序、文明处理 医疗纠纷,不得以任何 理由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各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 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 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 奉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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