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条例
(2004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
月25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修订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 2012年2月
16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2年5月31日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19年2月28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湘西土家族苗族
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 的决定》 修正 2019年
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1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
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
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
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
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
体工作;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
2保护和管理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
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
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
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 ,
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
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
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
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移动、
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3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
和公共 服务设施 外,不得 进行任何 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 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
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 措施,保 持原有的历史风貌。
其建筑风格、体 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
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 层以下,一 层建筑檐口
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
调控制为 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 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
筑维修改 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 要求进行施工。维
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
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筑物,其建 筑风格
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 层
以内,二 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 量和建筑风格应
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 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筑物,其建 筑风格必
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 筑高度控制在三 层以内,三
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 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
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
当保持历史样式。
4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
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
门、铝合金门 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 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 筑物或者构 筑物、道路、水系和
其它设施, 需要进行保养、 维修、 改 造、 改建、 新建的,应当
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 要求,按照保护管理 等级分别由
有关部门 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
构审核 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批,由具有专 业资质的施
工单位 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 商业过
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 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适时发布
鼓励或者 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 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
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 安排古城内 商品经营市
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 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
生态环境保护, 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严 密监控环境容
量和防控重点区域、 流域生态环境风险,制定 水、光、气、声、
渣、土壤等各种环境污染要素的具体 防治办法。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
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垃圾分类制度,对
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 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5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 市道路、公共 场所合理设置公
共厕所,公共 厕所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设置 醒目标识,进行
日常保 洁和维护。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 消防
队,按照规定 配备消防装备器材 ,承担凤凰古城的 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 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
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无法
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 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 安消防机构
会同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 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 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做好消防安
全工作,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 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
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
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 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
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 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
的任何机动 车辆通行, 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在风貌协调区、区域控制区行 驶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
线路行驶,在规定地 点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 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 河。
严格保护 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
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6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 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 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 毒鱼、炸鱼、电鱼;
(五) 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六)其 他污染水体或损 坏水生态的行为。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 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
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 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 周边山体的保护, 开展植树造
林、封山育林,做好护 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 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
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 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
植被、景观的行为, 未经批准不得 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
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 沿线城墙、关门、
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 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 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
7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 所在地的 镇人民政府,南方长
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
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 禁
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 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
切建设活动 须经规划、 建设、 文 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
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
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 物等行政
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 编制历史文化 街区、历史文化 村镇控
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 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
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 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
风貌、格局和 环境,并为合理利用 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 容,划定历史
8
法律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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