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智能 科技手段,创新交通管理方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 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公民的道路交 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 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协调道路交 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 安机关,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教育、司法行政、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 2 ─绿化园林、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交通案件调查线索。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实际作用和效 果予以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每五年组 织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制定年 度实施计划。 编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应当 体现文明交通、绿色出 行、公交优先、科学管理的理念,与综合交通规划相衔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内 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现状分 析、工作目标、管理对策、经费保障等。 第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 体规 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行人过 街设施规划。 城市快速路应当依据规划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主干道 可以根据交通流量以及行人过街需求采用立体行人过街方式; 次干道和支道可以采用平面行人过街方式。有四条以上机动车─ 3 ─ 道的道路平面人行横道,有条件的应当设 置路中行人安全岛或 者等待区等设施。 在已施划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人行 横道信号灯的设置应当 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 通行空间。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 留或者改善非机动车道、人 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 动车和非机动车、行 人混合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有条件的应当设 置隔离 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 置盲道。盲道的 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建、改建、 扩建城市道路 应当依据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和道路实际 情况,设置公交专 用车道和港湾式停靠站台。 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应当科学、合理,并向社会公 布。公交 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明显的专用车道标志以及时段标志。 公交线路、站点以及同一公交站点停靠公交线路数量应当 合理设置,方便换乘。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 遵守本市公交专用车 道专项规划以及公交场(站)控地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确需─ 4 ─调整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对 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 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 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的设计和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 模、道路交通流量和 环境承载能力的实际情况,可以对车辆采取总量控制、限制通 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 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市 区摩托车的拥有量。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道路通行 情况,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 和秩序状况,组织制定道路交通 拥堵处置预案,制定道路交通 拥堵治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应当定 期研究分析道路交通 拥堵的情况和原因,交通信号、道路设施、停车场、公交线路 和站点等设置不合理的,及时制定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前后窗台不得放置、悬挂遮挡驾驶视线的物品;─ 5 ─ (二)前后车窗不得粘贴遮挡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 (三)车窗玻璃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车身不得放置、粘贴凸出车身外廓,影响道路交通 安全的物品; (五)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椅背高度,不 得遮挡车窗,不得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箱处凸出到车身以 外; (六)机动车号牌变形、残缺、褪色以及字迹模糊的,应 当及时申请换领。 第十七条 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 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具有 行驶记录功能的定位装置,以及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校 车还应当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装置,座位上安装安全带。 中型载货汽车车厢尾部、重型载货汽车车厢两侧或者尾部 应当喷涂放大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从事渣土、砂石、沥青等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的载货 汽车,应当安装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等安全防护 装置。 第十八条 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 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公共汽车驾驶人遇乘客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时,不得与─ 6 ─乘客发生正面冲突,应当及时将车停至安全位置,报警等候处 理。乘客有权对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进行 劝阻、制止、举报。 第十九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办理机 动车驾驶证换证、审验手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涉及的 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完毕。 第二十条 禁止以支付报酬等形式让他人替代记分。禁止以 营利为目的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 动车驾驶证记分管 理工作中,可以通过网络在线学习考试等方式,推行前置式、 预警式教育学习,创新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按照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登记领取牌证后, 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应当持购车发票或者车辆来历 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和有关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设立的办理点办理登记手续。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第 三者责任险和车辆盗抢险等保险。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停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 7 ─ 主管部门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 销售和登记,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改装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限速装置、脚踏 骑行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三轮 车、电动四轮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 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规 范快 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 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对快递服务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和标 识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 (二)十六周岁以上、下肢残疾且身体其他条件不影响安 全驾驶的本市居民。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 车)服务的驾驶人和车辆,应当 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 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对登记注册的驾驶人和车辆进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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