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八号) 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7年12月29日通过的《东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业 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 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7日 - 2 - 东完莞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9日东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了保护本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 护。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饮用水功 能的江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资源。 第三条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保护优先、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自标和年度计划,对本 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负责。 -3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 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自标完成情况纳入对相关主管部 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综 合考核评价的范围。 第五条本市依法实行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辖区内饮 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 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饮用 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有 权对污梁损害饮用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举报。市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持畅通。市环境保护等依法行使 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 应当依法查处。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普及水源水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保 护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类学校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相关常识教育,结合 实际组织升展相关主题活动,增强水源水质保护意识。 - 4 -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 委员会)应当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源水质保护实用技 术,倡导和鼓励清洁生产。 第二章保护职责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机制,统 筹、协调全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开展饮用水源 水质保护的检查抽查工作。 第十一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 施统一一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饮 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拟制饮用水源水质污染 事故应急预案; (三)组织实施生活污水和水域水污染治理,审定水域的纳 污能力; (四)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进行监督管 理; (五)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饮用水源水质 5 - 状况等信息; (六)依法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 饮用水源水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全市水功能区的划分,优化全市供水布局: (二)参与水污染防治计划的拟制 (三)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的规 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四)参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源水质监测工作 (五)会同国土、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做好饮 用水源水质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 保护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 的城乡规划管理: (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三)国十主管部门负责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以及 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用地的监管管理: (四)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的管理, - 9 - 防止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污染饮用水源水质; (五)公安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放射性物 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剧毒物 品的公路运输,防止污染水体; (六)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 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等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环境保护,组织对饮用水源保 护区内的造林苗木、经济林苗、木本花卉等施用农药化肥情况进 行监督管理; (八)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 监测,以及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污染饮用水源水质的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实施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饮用水源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 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饮用水源所在地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开展水源水质保护工 作。 第十六条供(取)水单位应当健全取水点水质检测和日常 - 7 ~ 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标准对本单位输出的饮用水源水质进行 检测,定期维修、保养本单位水质检测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 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供(取)水单位应当每月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水 质检测报告,适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并配合落实相关管理措施。 供(取)水单位发现饮用水源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市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卫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列入江库联网工程的湖泊、水库的管理单位应当 协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湖区、库区备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江库联网工程,是指依托主十取水河流东江与同 沙、横岗、水濂山等水库水源地,由东江沙角取水泵站、输水线 路、两座加压泵站和相关水库组成的联网供水水源工程。 第三章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提 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 境功能区划。 饮用水源保护区报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饮用水源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地理界线和保护措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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