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1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认定 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 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1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 例。 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监管、传承历史、公 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 文化、 景观与科学价值和 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进行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市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执法工作;市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 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工作。 财政、 规划、 文化、 住房、 城乡建设、 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 职责,协助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的组织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并将古树名 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 认定 、 2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第六条 市、旗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 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 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 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 民等社会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以捐资、 认养等形 式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捐献、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 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 限的署名权。 第九条 市绿化委员会要组织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每两 年开展一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对古树名木 保护工作 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 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古树名木的认定 第十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每五年组织一次古树 名木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 鉴定、 定级、 登记、编号、挂牌, 建立档案,公布结果,并上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 确认后报 市绿化委员会 备案。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 3新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 接到报告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及时进行调查、认定和建 档。 第十二条 古树按照 下列规定实行 分级保护 : (一) 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 不满五百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 护;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 不满三百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 护。 名木实行一级保护。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资源 普查情况,确定树龄在五十年以上 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 后备资源,参照三级保护的古树实行保护。 第十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级 别, 组织、 协调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养护 技术规范和相应的保 护措施,并通过报 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 布。 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 确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 或者个人 (以下简称养护责任人) : (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 物保护单位、 宗教活 4动场所以及其他公 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 负责养护; (二) 机场、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 的古树名木,由 机场、铁路、 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 (三)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 地公园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 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公 园、 城市道 路、 街巷、 绿地、 广场等用地范围内 的古树名木,由其管理 机构或者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 ; (五)城镇 居住区、 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 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 绿 地、 广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土地上的古树名木,由承 包人、 经 营者负责 养护; 农村宅基地上的古树名木,由 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 ; 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 村民委员会 或者村民小组 负责养护; (八)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 (九)建设 项目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在建设期 间由建设单 位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由古树名木行政主 5管部门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 确定的养护责任人有 异议的,可以向古 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复核。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 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 出决定。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 签订 养护协议,明 确双方的养护责任和养护要 求,并给予养护责任 人适当经 济补助和专业技术支持。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的要 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 护。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 变更的,应当重 新签订养护协议。 第十七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加强古树名木养护 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 第十八条 养护责任人应当 履行下列养护职责,并 接受古 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 (一)按照养护 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 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 (二)对古树名木进行经常 性的看护和观 察,对其生 长情 况进行观 测,发现病虫害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 部门报 告。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接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组织 专家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调查,查明原 因和责任, 采 6取抢救、治理、 复壮等措施。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下列规定对古 树名木养护 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一)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 至少每三个月检查一次; (二)二级保护的古树, 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三)三级保护的古树, 至少每年检查一次。 在检查中 发现古树名木生 长有异常情况或者环境状况影响 古树名木生 长的,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和 救治措施,将检查 情况和采取措施处理过 程记入古树名木 图文 档案后,报市绿化委员会 备案。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 古树名木资源 电子数据库,实行 网络监测,信息联动,实时了 解古树名木的有关 情况。 政府可以通过 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古树名木 专业养护单 位等为古树名木养护提 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 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古树名木 周围醒目 位置设立保护牌,并设 置支撑架、 保护 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 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 标明古树名木 编号、 名称、 学名、 科 属、 7树龄、 保护级 别、 养护责任人、 挂牌单位、 设 置时间等内容。 保护 牌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制定式 样和编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 保护设 施。 第二十一条  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 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向 外五米,树冠偏斜的,还应按根 系生长的实际,设 置相应的保 护范围。古树 群的保护 范围为林缘向外五 米。 古树名木保护 范围内不得从事与古树名木生 长、 保护 无关或 者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对古树名木保护 范围的土壤,应当 采取措施保持透水、透气 性。 第二十二条  禁止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 (一) 掘根、剥损树皮; (二) 攀树折枝,在树 身上敲打、刻划、钉钉、架设电线、缠 绕悬挂物品或者借 用树干做支撑物; (三) 擅自修剪、采摘果实; (四)在古树名木保护 范围内挖坑取土、焚烧、排放烟气、 堆放物品、倾倒有害废物废液及融盐雪、埋设管线、搭建建 (构)筑物; 8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8-04-19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1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1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8-04-19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8-04-19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呼和浩特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8-04-19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8:35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