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21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
1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全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露天或者室内场
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二)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以及
在道路以外占地设置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三)专用停车场 ,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居住区提供机动车
停放服务的场所。
(四)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
的,为公众提供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的场所。
(五)停车场经营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有偿停放
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停车场的规划、 建设、 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配套建设、规范使用和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2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
以及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 土地、 建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城市管理、 交
通运输、 财政、 工商、 人防、 价格、 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同做好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
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
机关实施。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并制定
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包括立体、地下停车场
在内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推广应用智能化、 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系统,加快高新
技术在停车领域的应用。
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向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
专用停车场,可以依法 收取停车服务 费。
停车服务 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 家和自
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3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 土地、 公安、
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 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停车
场专项规划,以及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 度供地计划制定停
车场年 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 需求,在停车 状况
紧张的区域、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 换乘的集中地 段规划建设公共
停车场。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 情况和
停车需求变化,组织制定建 筑物停车位配建 标准,并 征求市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社会各 界的意
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建筑物停车位配建 标准应当 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
比例。
建筑物停车位配建 标准应当 每两年评估一次,并根据 评估结
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设 计方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 审核
办理规划 许可手续前,应当 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意
见。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 按照停车场的设 计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
4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 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变更后的停车
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 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 改建、 扩建公共建 筑、 商业街区、 居住区、 旅游
区、大(中) 型建筑等,应当 按照停车位配建 标准和相关设 计方
案配建、 增建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 程同时规划、设 计、建设、 验收以及
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 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
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停车场信息统一 联网技术标
准,实 现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停车与 互联网融合发展。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
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发 布停车
服务信息。
第十五条 停车场规划建设应当为 电动汽车等新能 源车辆的
普及和推广提供 便利,设置新能 源车辆停车位和 充电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和大 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在 出入方便
的位置设置 无障碍停车位和 明显标志,配备 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利用人防工 程设置停车场,应当遵 守人民防 空工程管理法律、
法规的规定。
5 第十七条 居住区内的停车位、停车场应当 首先满足业主的停
车需要。
居住区 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场 不能满足业主停车 需要的,经
业主大会通过,可以 邀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在 不影
响道路安全和畅通、 不占用消防通道及 绿地的情况下,在居住区
内业主共有的道路以及其他场地划定停车位。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 红线外与建 筑物外缘之间的非业主
所有的 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 出意见,经
市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同 意,可以设置为停车场。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 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 标志牌及公示牌,
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 名称、 停车位 数量、监督投诉电话、 营业执
照、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 容;
(二)停车场设施 整洁完好,通 风、照明、排水防涝、消防等
设施运行 正常,交通 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三)工作人员 佩戴明显标志,负责车辆 进出登记,指挥车
辆有序停放;
6 (四)遵 守公共停车位 先到达先使用的规则 ;
(五)公共停车场应当提供二十四 小时停车服务 ;
(六)定 期清点场内车辆,发 现长期停放或者可 疑的车辆,
及时向公安机关 报告;
(七)收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八)配备 监控设施,做好停车场的防 火、 防盗等安全防范工
作;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 需要中止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
前三十日向社会公 告。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 驾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遵 守停车场的管理制 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 挥,有序
停放车辆 ;
(二)在划定的车位内 按照标示停放车辆, 不得在消防通道、
人行通道、停车场 出入口停放车辆 ;
(三)在 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 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 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 ;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在 满足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停车
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 错时开放。
7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 按照本条例有关经
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执行。
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道路主管
部门或者城市道路 产权单位,根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
或者在 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情况下,可以组织施划道路
停车泊位,合理设定停车时 段。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 评估结果及时调 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
用的行为:
(一) 擅自设置或者 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
(二) 擅自设置地 桩、 地锁或者其他障 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
使用;
(三)占用道路停车泊位 从事机动车保 洁、装饰、维修、摆卖
等经营活动 ;
(四)其他 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 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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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梧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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