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 3814—2020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automotive refinishing 2020 - 07 - 02 发布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2021- 02 - 01 实施 DB32/ 3814—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6 实施与监督 ......................................................................... 6 I DB32/ 3814—2020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防 治条例》,加强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汽车维修行业生 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水平的提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批准。 II DB32/ 3814—2020 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行业喷漆、烘干等工艺过程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 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维修经营者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汽车维修经营者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适用 于从事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的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39.1 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第 1 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GB/T 16739.2 汽车维修开业条件 第 2 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HJ 38 固定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1012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DB32/ 3814—2020 3.1 汽车维修经营者 automotive refinishing plant 从事汽车修理、维护和保养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本标准中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符合GB/T 16739.1 和GB/T 16739.2中的相关要求。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 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GB 37822-2019,定义 3.3]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GB 37822-2019,定义 3.4] 3.5 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GB 37822-2019,定义 3.5] 3.6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 [GB 37822-2019,定义 3.6] 3.7 2 DB32/ 3814—2020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3.8 VOCs 污染治理设备 control device for VOCs 处理VOCs的吸附、燃烧、光催化、等离子体以及其他(组合)处理技术的污染治理设备。 3.9 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污染源。 3.10 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污染源。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汽车维修经营者的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表 1 的规定。 表1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项目 1 苯 a I 时段 II 时段 1 0.5 20 10 车间排气筒出口或生 产设施排气筒出口 2 苯系物 3 非甲烷总烃 30 20 4 颗粒物 20 10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a.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 苯)、乙苯和苯乙烯。 4.1.2 排气筒进口、出口应按照 GB/T 16157 的规定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采样平台及其相关设施。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汽车维修经营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的限值。 3 DB32/ 3814—2020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项目 1 苯 2 苯系物 3 颗粒物 4 5 浓度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0.1 a 非甲烷总烃 1 1 监控点处 1 小时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2 8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a.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 1,3,5-三甲 苯)、乙苯和苯乙烯。 4.3 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 4.3.1 涂装过程中使用的处于施工状态的涂料 VOCs 含量限值应符合 GB/T 38597 中汽车修补用涂料要 求。 4.3.2 涂料、稀释剂、胶黏剂、固化剂、清洗剂等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或储罐中。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密闭空间,在物料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VOCs 物料的转移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4.3.3 调漆工序应在专门的调漆室内操作,打磨、清洗、调漆、烘干、流平等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 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后的废液应密闭收集处理。密闭空间的封闭区 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 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禁止露天或在开放式空间内进行喷漆、干燥作业。VOCs 无组 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 4.3.4 存放过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加盖、密封,保持密闭。废溶剂、废吸附剂、沾有涂料或 溶剂的棉纱/抹布等废弃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定期处理,并记录处理量和去向,相关合同、 票据至少保存 3 年。 4.3.5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 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4.3.6 汽车维修经营者应按照 HJ 944 要求建立台账,每月记录使用 VOCs 物料的购置、储存、使用 及处理等资料,并至少保存 3 年,供主管部门查验。需记录的数据包括: a) 每种 VOCs 物料中 VOCs 的含量,VOCs 物料每月的使用量、回收和处置量,回收和处置方式, 涂料中 VOCs 含量以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 VOCs 含量检测报告为准; b) 废气收集系统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 再生周期与更换量、操作温度等;热力燃烧装置应记录燃烧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催化氧化装置应记 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更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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