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2 三 门 峡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12/T 273—2020 规模化羊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2020 - 07 - 30 发布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8 - 30 实施 发 布 DB4112/T 273—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三门峡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三门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渑池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三门峡市陕州区农业 农村局、灵宝市农业农村局西闫畜牧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增博、彭爱霞、张洋、建娟娅、周萍、曲旭伟、李惠、卫强、赵生武。 I DB4112/T 273—2020 规模化羊场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规模化羊场建设、投入品管理、饲养管理、制度建设、卫生消毒、防疫管理、无害化 处理等生物安全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三门峡市规模化羊场生物安全的建设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526 羊寄生虫病防治技术规范 GB/T 26366 二氧化氯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67 胍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68 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69 季铵盐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70 含溴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71 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72 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6373 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GB/T 27947 酚类消毒剂卫生要求 NY/T 682 畜禽场场地设计技术规范 NY/T 816 肉羊饲养标准 NY/T 1952 动物免疫接种技术规范 NY/T 2665 标准化养殖场 肉羊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NY 5032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 5149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医防疫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2006年)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农牧发〔2007〕1号)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17〕25 号)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农牧发〔2019〕 2号) 1 DB4112/T 273—2020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药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 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 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净道 羊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道路。 3.3 污道 淘汰羊、粪便、废弃物等非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道路。 4 羊场建设 4.1 场址选择 4.1.1 地势 地势高燥,通风良好,阳光充足,排水便利。 4.1.2 水源 水源充足,水质应符合 NY 5027 的要求。 4.1.3 气象 综合考虑当地的气象因素,温度、湿度应适宜动物生长。 4.1.4 电力 保障电力能源的正常供给。 4.1.5 交通及周边环境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 畜禽场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种羊场应当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1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动物诊疗场所 3000 米以上。同时符合当地禁养区、限养区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DB4112/T 273—2020 4.1.6 其他应符合 NY/T 682 的规定。 4.2 场区布局 4.2.1 功能区布局 羊场内应按照常年主导风向由上到下依次分设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 及无害化处理区,各功能区独立分开并设立隔离设施。生产区距离其他功能区50米以上;生产区与其他 各功能区之间应修筑物理隔离。 4.2.2 生活管理区 包括行政管理区、后勤服务区、员工宿舍区等区域。 4.2.3 辅助生产区 主要包括草料区、饲料加工车间、物资库房、兽药储存室等。草料区的建设应符合 NY/T 682 的要 求。 4.2.4 生产区 按照生物安全级别设置种公羊舍、种母羊舍、羔羊舍、育成羊舍、育肥羊舍、待售羊舍、装车台。 生产区入口处设立外更衣间、淋浴间、内更衣间、物品消毒间。 4.2.5 隔离区 分别设置引进种羊隔离舍、病羊隔离舍等。病羊隔离舍设在生物安全级别较低的区域,与其他羊舍 距离50米以上, 并与生产区物理隔断,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2.6 粪污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区 包括粪污无害化处理区、病死羊无害化处理区及兽医技术室等,应远离生产区,采用硬化地面,有 防雨、防渗漏、防溢流等设施。 4.3 栏舍设置 4.3.1 根据具体情况可建成封闭式、半封闭式及开放式羊舍。 4.3.2 羊场占地面积、羊舍的朝向、不同羊舍之间的距离按照 NY/T 682 的规定执行。 4.3.3 每个羊舍的面积及运动场面积应符合 NY/T 2665 要求。 4.4 消毒设施设备 4.4.1 入场车辆消毒站 按照生物安全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入场车辆清洗消毒站。 4.4.2 车辆消毒设施 场区入口和生产区入口应设置可覆盖全车的车辆消毒设施,并根据所用消毒剂有效期和消毒液污染 程度及时更换消毒液。 4.4.3 喷雾消毒通道 场区入口设人员喷雾消毒通道,地板铺设消毒垫,消毒范围应保证体表全覆盖。 3 DB4112/T 273—2020 4.4.4 物品消毒间 设置在生产区门口,采用紫外线、臭氧、熏蒸、擦拭等方法对进入生产区的所有物品进行消毒。 4.4.5 淋浴更衣室 配备仅供场内使用清洁消毒后的工作服、鞋和帽子等。 4.4.6 消毒车及高压水枪 羊舍应配备消毒车和高压水枪,各功能区专用。 4.4.7 消毒池(盆、垫) 每栋羊舍门口配备洗手消毒池(盆)和脚踏消毒池(盆、垫),消毒时间不低于3分钟。 4.5 场区道路 4.5.1 场区应设净道和污道,并完全分开。 4.5.2 场区道路应进行硬化,道路两侧应设立缓冲带。 4.6 场区排水 4.6.1 场区雨水与污水应分流。 4.6.2 设立地下暗管引流生产污水,并与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相通。 5 投入品管理 5.1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5.1.1 饲料使用及记录准则 5.1.1.1 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并符合 NY 5032 的有关规定。对采购的 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应及时进行查验并记录。 5.1.1.2 禁止采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 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 5.1.1.3 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使用应遵循产品标签所规定的用法、用量。 5.1.1.4 做好采购记录,主要包括名称、产地、批号、数量、保质期、许可证编号、质量检验信息、 进货日期、生产企业或者供货者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5.1.2 饲料储存及传输 饲料储存及传输过程中应防止霉变、虫害及病原微生物等污染。 5.2 兽药 5.2.1 采购 采购通过GMP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禁止使用人用药和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 5.2.2 保存 4 DB4112/T 273—2020 兽药购入后应对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并核实兽药 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登记进行保存。 兽药保存于专用的兽药储存室,由专人管理,并做好兽药入库和发放记录。 5.2.3 使用 按照用药剂量、疗程规范使用,并严格执行休药期等有关规定。兽用处方药的使用应由执业兽医师 开具处方,应符合 NY 5030 的规定。 5.3 疫苗 5.3.1 采购 采购通过GMP认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取得农业农村部进口兽药证书的羊用疫苗。 5.3.2 运输 应保持冷链运输,并定时监测、记录。 5.3.3 保存 应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疫苗购入后,应对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疫苗标签和说明书、产 品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并查看疫苗包装、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登记,根据不同疫苗保存要求进行 保存。 5.3.4 使用 5.3.4.1 根据国家强制免疫要求及本场免疫程序进行接种。 5.3.4.2 紧急免疫接种应按照当地兽医部门指导要求进行。 5.3.4.3 严格按照免疫剂量、接种方式等要求进行免疫。 5.4 饮水 水源清洁充足,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NY 5027 的要求。 5.5 消毒剂 消毒剂采购应符合GB 26366、GB 26367、GB 26368、GB 26369、GB 26370、GB 26371、GB 26372、 GB 26373和GB 27947的要求。 6 饲养管理 6.1 种源管理 6.1.1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引种制度,严格执行并记录完整。引进的种羊和精液应来源于有《种畜禽生 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及跨省引种时,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牧发 〔2019〕2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6.1.2 销售种羊或精液应当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重大动物 疫病病原学阴性和血清学检测合格报告。 6.1.3 种源管理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5 DB4112/T 273—2020 6.2 饲养管理 6.2.1 羊舍环境 6.2.1.1 要求。 6.2.1.2 6.2.1.3 6.2.1.4 饲养密度应保证羊只有充足的空间,各类羊群每只羊所需圈舍面积应符合 NY/T 682 的相关 保持料槽、水槽、用具等设施干净整洁以及地面清洁,观察并记录羊群健康状况。 封闭式羊舍应设置通风窗,宜采用自动升降卷帘。 羊舍地面、墙壁和顶棚应耐酸、碱等化学物质腐蚀,便于清洗消毒。 6.2.2 饲养模式 实行分区饲养,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畜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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