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CCS A 12 DB3502 福 建 省 厦 门 市 地 方 标 准 DB3502/T 053—2020 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offical vehicles 2020 - 10 - 30 发布 2020 - 10 - 30 实施 厦 门市市 场监 督管理 局 发 布 DB3502/T 053—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 2 5 编制管理 .......................................................................... 2 6 配置管理 .......................................................................... 2 7 经费管理 .......................................................................... 3 8 注册登记管理 ...................................................................... 3 9 标识管理 .......................................................................... 4 10 处置管理 ......................................................................... 5 11 使用管理 ......................................................................... 5 12 监督管理 ......................................................................... 6 参考文献 ............................................................................. 7 I DB3502/T 053—2020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厦门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培森、童育才、郑端文、黄亮、吴乾松、李连榕、卞加海、余顺国、赖邦干、 李振良、洪丽君、王少武、林新萍。 II DB3502/T 053—2020 公务用车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务用车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编制管理、配置管理、经费管理、 注册登记管理、标识管理、处置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厦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 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务用车 official vehicles 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 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保障车辆。 3.2 机要通信用车 confidential communication vehicles 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3.3 应急保障用车 emergency support vehicles 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3.4 执法执勤用车 administrative duty vehicles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 种执法执勤用车。 3.5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special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vehicles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1 DB3502/T 053—2020 3.6 行政执法用车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vehicles 未纳入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之列,但确有一线执法需求和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 一线执法队伍的部门用于一线执法公务的机动车辆。 3.7 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用车 retired cadres service vehicles 用于离退休老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机动车辆。 4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4.1 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 管理工作。 4.2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的 编制管理、采购配备、使用管理、专用号牌管理等工作。 4.3 各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本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 车)的编制管理、采购配备、使用管理等工作。 4.4 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管理、配备更新等工作。 5 编制管理 5.1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5.2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 车按照核定编制总数,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统一管理。 5.3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5.4 上级部门调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的车辆应纳入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 5.5 经核定的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上限,不应超配。 6 配置管理 6.1 基本要求 6.1.1 公务用车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6.1.2 党政机关应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6.1.3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为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 6.1.4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6.1.5 非执法执勤类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 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6.1.6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 SUV 车型)。确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的,按有关规定 程序报批后可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6.1.7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 勤岗位。 2 DB3502/T 053—2020 6.2 配备标准 6.2.1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6.2.2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 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 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6.2.3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 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 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 以内的大型客车。 6.2.4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超过 18 万元。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 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6.2.5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的越野车,配备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2.6 因工作需要超出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福建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7 经费管理 7.1 更新计划和预算 7.1.1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7.1.2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 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7.2 公务用车采购 7.2.1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 购。 7.2.2 执法执勤部门(系统)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标准和有关规定 提出申请,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7.2.3 需要配备更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非执法执勤类)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批准后,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 7.3 运行费用 7.3.1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7.3.2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支出的监督管理,及时统计分析运行费用开支情况,确保公 务用车运行费用开支符合规定。 8 注册登记管理 8.1 号牌管理 8.1.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保密要求的工作用车和政法系统按规定 使用警用号牌、闽 O 号牌的车辆外,应统一使用公务用车专用号牌。 3 DB3502/T 053—2020 8.1.2 中央、省驻厦及非在厦市属单位公务用车专用号牌管理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务用 车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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