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10 F 01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995—2020 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 Green public institution evaluation standard 2020 - 10 - 14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 11 - 15 实施 发 布 DB12/T 995—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住宅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 检测有限公司、天津生态城绿色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新天津生态城环境与绿色建筑实验中心有限公 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磊磊、李胜英、柴光宇、王茂智、孟子健、伍海燕、陈丹、姜婵、李莹、王 晓丹、詹立琴、陶昱婷、杜涛、郭而郛、郑少波、赵耀强。 I DB12/T 995—2020 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天津市绿色公共机构评价的基本要求、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指标体系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运营期间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 GB 5011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2/T 943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 DB29-153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2 绿色公共机构 green public institution 在运营过程中,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公共机构。 3.3 数据中心机房EUE值 energy usage effectiveness of data center 在统计报告期内,数据中心机房的总耗电量(包括信息技术设备用能、空调用能、照明与插座等附 属设备用能)与信息技术设备耗电量的比值。 4 基本要求 4.1 应完成节能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节能目标。 4.2 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单位供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指标不应大于 DB12/T 943 中约束值的要求。 4.3 未因环境污染问题受到环保部门通报处罚。 1 DB12/T 995—2020 4.4 近 3 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无重大安全隐患。 5 评价方法与等级划分 5.1 绿色公共机构评价以单一机构为评价对象,当多个单位合署办公时,公共使用部分共同评价,独 立使用部分分别评价。 5.2 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由建筑及设备、管理与实施、特性评价和提高与创新 4 个部分组成, 其中,建筑及设备、管理与实施部分包含控制项和评分项,特性评价和提高与创新部分全部为评分项。 5.3 绿色公共机构评价控制项的评定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不适用的为不参评;评分项的评定结果 应为分值。评分项总分值 110 分,其中建筑及设备部分 50 分,管理与实施部分 45 分,特性评价部分 5 分,提高与创新部分 10 分。 5.4 绿色公共机构评价的总得分应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每个评价部分得分应按评价条文的得分累加计算,当某条文或条款内容不适用项目条件时,条 文所在的评价部分得分以实际得分乘以修正系数进行计算,修正系数为该部分的满分除以该部 分应参评总分; ——特性评价部分按照给出的公共机构分类进行评分,未包含在内的其他类型公共机构参照机关办 公类评分; ——当提高与创新部分得分大于 10 分时,应按 10 分计算; ——除条文明确要求外,评分项内容在适用区域应用比例不低于 60%时,方可得分; ——总得分应按每个评价部分的得分累加计算。 5.5 绿色公共机构评价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 个等级,各等级控制项均应全部达 标,当总得分分别达到 40 分、50 分、60 分、80 分时,绿色公共机构等级分别为基本级、一星级、二 星级、三星级。 6 建筑及设备 6.1 控制项 6.1.1 设置用于分类收集的垃圾收集站点和垃圾桶(箱),分类标识应符合 GB/T 19095 要求。 6.1.2 建筑室内外设备及附属设施等应连接牢固。 6.1.3 景观用水水源不应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水。 6.1.4 应设置冬季供暖和夏季空调措施,且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热源和 非工艺性空调系统空气加湿的热源。 6.1.5 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6.2 评分项 6.2.1 围护结构 6.2.1.1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符合相关节能标准的要求,评价总分值为 3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建筑物外墙、外窗、屋面近 5 年内至少 2 项进行过节能改造,得 2 分; ——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符合 DB29-153 的规定,得 3 分。 6.2.1.2 建筑外门窗采用一定的节能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建筑朝向为北、东、西的外门设门斗或其他减少冷风侵入的措施,得 1 分;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外窗采取合理的外遮阳设施,得 1 分。 2 DB12/T 995—2020 6.2.2 供暖空调 6.2.2.1 采用合理的热源方式,并配备必要的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评价总分值为 3 分,并按 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采用燃油、燃气锅炉自备热源,且名义工况下锅炉热效率符合 GB50189 的要求,或采用市政集 中供热,得 1 分; ——自备热源配备节能调控和燃料计量装置,或市政集中供热配备热计量装置,得 1 分; ——供暖末端设置温度控制装置控制房间温度,得 1 分。 6.2.2.2 采用合理的冷源方式,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末端调控装置,评价总分值为 3 分,并按下列规 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空调冷源能效等级符合 GB50189 的要求,得 1 分; ——冷源及输配系统配备负荷自动调控装置,得 1 分; ——设置温控装置控制房间温度,得 1 分。 6.2.2.3 有新风需求的房间,采用新风及排风热回收装置,且正常运行,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并按下 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设置合理的新风系统,得 1 分; ——设置合理的排风热回收装置,得 1 分。 6.2.2.4 主要功能房间设置空气净化装置,得 2 分。 6.2.3 给水排水 6.2.3.1 设置用水计量装置,评价总分值为 4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按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得 0.5 分; ——按使用用途,对供暖空调系统、冷却塔、食堂、公共浴池、游泳池、二次水箱、绿化灌溉等特 殊部位用水设置计量水表,每设置 1 项得 0.5 分,最高得 2.5 分; ——设置具备远传功能的数字水表,得 1 分。 6.2.3.2 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并按下列规则评分: ——用水效率等级达到 3 级,得 1 分; ——用水效率等级达到 2 级及以上,得 2 分。 6.2.3.3 卫生器具和地漏均合理设置水封,得 1 分。 6.2.3.4 绿化灌溉采取节水灌溉方式,得 2 分。 6.2.3.5 公共浴室采用计时等节约用水技术措施,得 1 分。 6.2.4 照明与电气设备 6.2.4.1 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节能产品,得 1 分。 6.2.4.2 按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节能照明控制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 别评分并累计: ——主要功能空间、地下车库照明采用分区、分组控制,得 0.5 分; ——公共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采用分时分区控制、声光感应控制等智能控制措施,得 0.5 分; ——夜景照明采用定时、感光等照明控制措施,得 0.5 分。 6.2.4.3 电梯采用节能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1.5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当 2 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系统具备按程序群控或集中调控的功能,得 1 分; ——使用具备空载时暂停或低速运转功能的节能型产品,得 0.5 分。 3 DB12/T 995—2020 6.2.4.4 根据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合理实行能源分类、分项计量,评价总分值为 2.5 分,并按下列规 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实现用电消耗分管理单元或楼栋计量,得 0.5 分; ——对用电进行分项计量,包括对中央空调用电、动力用电、照明和插座用电、数据中心机房等主 要用途分项计量,每设置一项得 0.5 分,最高得 2 分。 6.2.4.5 办公电器、电热水器、水泵、风机等主要用能设备能效等级达到 3 级,得 1 分;达到 2 级及 以上,得 2 分。 6.2.4.6 指挥中心、数据机房采用节能设备及措施,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 计: ——信息技术系统、制冷、照明和电气等采用节能设备,得 1 分; ——信息技术设备、空调、照明及附属设备用电量分项计量,得 1 分。 6.2.4.7 食堂采用节能灶具、油烟净化设备、节水型清洗设备等节能环保餐饮设备,具有节能环保认 证标识,每项得 0.5 分,最高得 1.5 分。 6.2.5 室内外环境 6.2.5.1 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氡等污染物浓度符合 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得 1 分。 6.2.5.2 主要功能房间室内噪声级达到 GB 50118 中的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限值的平均值,得 0.5 分;达到高要求标准限值,得 1 分。 6.2.5.3 主要功能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评价总分值为 1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 分并累计: ——采光窗与房间地面面积比不低于 1/6,得 0.5 分; ——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比不低于 5%,得 0.5 分。 6.2.5.4 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距离不大于 500m 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大于 800m, 得 1 分。 6.2.5.5 合理设置停车场所,评价总分值为 2 分,并按下列规则分别评分并累计: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防雨措施,得 0.5 分; ——场地内采取人车分流措施,得 0.5 分; ——合理设置机动车停车设施,并采取下列措施中至少 2 项,得 1 分:  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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