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168—2020 代替 DB13/ 2168-2015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2020 - 03 - 13 发布 2020 - 05 - 01 实施 河 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3/ 2168—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3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 4 6 达标判定要求 ....................................................................... 5 7 实施与监督 ......................................................................... 6 I DB13/ 2168—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3/ 2168-2015《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13/ 2168-2015相比,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玻璃熔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镀膜尾气系统、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风 设备中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修改了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脱硝的企业中玻璃熔窑氨排放浓度限值和厂界氨无组 织排放浓度限值; ——增加了大气污染物达标判定要求。 本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北正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利荣、张帆、赵文英、梁静、刘月鹏、郝晓娜、潘井泉、赵慧敏、杨会静、 裴建芳、薛利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3/ 2168-2015。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4日批准。 II DB13/ 2168—2020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 定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69 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26453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8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平板玻璃工业 DB13/T 237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 3 术语和定义 1 DB13/ 2168—2020 GB 26453界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 26453中的某些 术语和定义。 3.1 平板玻璃 板状的硅酸盐玻璃。 [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1] 3.2 平板玻璃工业 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 [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2] 3.3 玻璃熔窑 熔制玻璃的热工设备,由钢架和耐火材料砌筑而成。 [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3] 3.4 纯氧燃烧 助燃气体含氧量大于等于90 %的燃烧方式。 [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5] 3.5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温度273 K,压力101.325 kPa状况下,排气筒干燥排气中大气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单位为 3 mg/m 。 [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6] 3.6 排气筒高度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7] 3.7 无组织排放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 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8] 2 DB13/ 2168—2020 3.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温度273 K,压力101.325 kPa状况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 3 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单位为 mg/m 。 [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9] 3.9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10] 3.10 新建企业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GB 26453-2011,术语和定义3.11]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现有企业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 单位:mg/m (烟气黑度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污染物排放监控 玻璃 在线镀膜尾气 配料、碎玻璃等其他通 熔窑 处理系统 风生产设备 a 位置 1 颗粒物 10 10 10 2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 -- -- 3 二氧化硫 50 -- -- 4 氯化氢 30 30 -- 车间或生产设施 5 氟化物(以总F计) 5 5 -- 排气筒 6 锡及其化合物 -- 5 -- 7 氮氧化物 200 -- -- 8 氨 8 -- -- b a: 指干烟气中O2 含量8 %状态下(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限值。 b: 适用于使用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还原剂脱硝的企业。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3 DB13/ 2168—2020 4.2.1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原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 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生产工艺产尘 点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除尘器灰仓卸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用密闭方式运 输;氨水/液氨用全封闭罐车运输,配氨气回收或吸收回用装置,氨罐区设氨气泄漏检测设施;厂区道 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等,保持清洁。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及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 符合表 2 规定。 表2 厂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1 颗粒物 0.5 2 氨 1.0 3 单位: mg/m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监 控 点 与 参 照 点 总 悬 浮 执行 HJ/T 55 的规定,上风向设置参照 颗 粒 物(TSP)1 h 浓度值的差值 点,下风向设置监控点 监控点处 1 h 浓度平均值 执行 HJ/T 55 的规定,下风向设置 监控点 4.2.3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 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 4.3 废气收集与排放 4.3.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4.3.2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 m,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 m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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