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00 A90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849—2020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基本规范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ty Development Model City 2020 - 07 - 29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8 - 29 实施 发 布 DB32/T 3849-2020 目 次 目次 ................................................................................. I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创建内容与技术要求 ................................................................. 2 5 工作程序 ........................................................................... 5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流程图 .............................. 6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主体清单 ................................ 7 I DB32/T 3849-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清 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林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兴伟、胡义铭、高岳毅、王晓明、付明、袁增伟、潘金龙、陈妍、施祖建、 郁颖蕾、蒋俊、赵六安、贺钢锋、刘小勇、陈波、张文华、张斌、杨海峰、邢培育。 II DB32/T 3849-2020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基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发展示范城市的创建内容、创建要求和工作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内设区市、县级城市、具有城市综合功能的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省级安全发展示 范城市创建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1734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650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 50688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T 50805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GB 5083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079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CJJ 51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CJJ 207 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GA/T 1215 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建标 152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32/T 3849-2020 安全发展 safety development 将安全理念内化为思想,外化为行动,不断地、反复地进行平衡,满足人、机、物、环等诸要素各 自的“安全可靠”与相互和谐统一,把发展过程安全风险降低到相对法律、法规、社会价值取向和“对 象”需求的可容许程度的发展模式。 3.2 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safety development model city 聚焦以安全生产为基础的城市安全发展体系建设,从源头治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 应急救援等方面积极推动完善城市安全各项工作,在城市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示范 引领作用的城市。 3.3 “九小”场所 nine types of small places 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店、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 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 3.4 危大工程 partial projects with great risk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4 创建内容与技术要求 4.1 城市安全规划 4.1.1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中应设置综合防灾、公共安全章节或提出相关要求。 4.1.2 综合防灾减灾、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防震减灾、抗震防灾、防 洪、排水防涝、人防工程、城市地下管线、城市综合管廊、职业病防治等方面应制定专项规划和年度实 施计划。 4.1.3 本规范 4.1.1 和 4.1.2 中涉及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专家论证评审、中 期评估和终期评估。 4.1.4 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宜明确城市禁止和限制类产业。 4.1.5 高危行业企业的新建、改造、转产、搬迁或退出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4.2 城市基础及安全设施建设 4.2.1 市政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应按照 CJJ 207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2 市政燃气管网的维护应按照 CJJ 51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 市政供电、供水管网应安装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重要燃气管网和场站监测监控设备安装率应达到 100%。 4.2.4 市政消火栓的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应按照 GB 50974 的有关规定执行。 2 DB32/T 3849-2020 4.2.5 城市堤防、河道等防洪工程建设应符合 GB 50201、GB 51079 和 GB/T 50805 的有关规定;管网、 泵站等设施建设应按城市排水防涝规划要求实施,城市易淹易涝片区应按整改方案和计划完成防涝改 造。 4.2.6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应按照 GB 50838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7 应建立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4.2.8 应建立城市电梯应急处置平台。 4.2.9 消防站的布局、建设规模和装备配备应按照建标 152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0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按照 GB 50688、JTG B01、GB51038 和 GA/T 121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11 城市公交车驾驶区域应安装安全防护隔离设施,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 应安装防碰撞、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和卫星定位装置。 4.2.12 铁路平交道口、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违法频 率较高等重要路段应实施路网运行监测与交通执法监控系统,对事故多发、易发路段应进行实时监控。 4.2.13 新(改)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照 GB 50223 的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设计和施工。 4.2.14 人员密集场所既有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 统和其他消防设施设置等应符合 GB 50016、GB50116、GB 50084 和 GB 51251 的有关规定。 4.2.15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 GB 50057 和 GB 50650 的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4.2.16 应建立城市水文监测预警系统。 4.2.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3 城市安全管理 4.3.1 应制定实施城市各类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面: a) 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 b) 铁路、综合交通枢纽、轨道交通; c) 管线管廊、燃气工程; d) 尾矿库、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 e) 电梯、游乐设施。 4.3.2 应开展城市整体性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风险清单并明确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建立重大风 险联防联控机制。 4.3.3 应开展专项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建设项目按规定应开展安全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b)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可研、试运营前、验收阶段开展安全评价,运营前和日常运营期间开展安全 评估、消防设施评估、车站紧急疏散能力评估; c) 大型群众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按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措施。 4.3.4 应开展城市重要区域或设施的监测、检测和探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城市活动断层探测; b) 水文监测; c) 渣土受纳场堆积体进行稳定性验算及监测; d) 特种设备检测; e) 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 4.3.5 应开展城市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洪水、内涝、城市易涝点; 3 DB32/T 3849-2020 老旧房屋; c) 户外广告牌、灯箱; d) 铁路平交道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 e) “九小”场所; f) 各类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 g) 地下管线; h) 主要道路易塌陷区域; i) 危大工程施工; j) 工业企业。 4.3.6 城市应在安全生产、消防、住建、交通运输和特种设备等领域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4.3.7 应建立并实施城市安全网格化管理。 4.3.8 应将城市安全专业技术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指导目录,应对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专 项检查并通报。 4.3.9 应制定高危行业改造、转产、搬迁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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