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60 A 00 DB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45/T 1801—2018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18 - 06 - 30 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 - 07 - 30 实施 发 布 — DB45/T 1801 2018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戈敏、庞进、李竞森、娄丹丹、黄慧、吴佑群、徐稳、肖晓艳、郭海宁、李 开昌、张国益、朱国众。 III — DB45/T 1801 2018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作机制、政府信息特征、政府信息制 作流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政府信息 government information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2 政府信息公开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法定形式 和程序,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的行为。 2.3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guide to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用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指引性文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微博微信等内容。 2.4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annual report o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年度报告文件,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应报告的事项。 2.5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irectory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反映信息公开范围,指导公众查阅、检索 信息的工具。 1 — DB45/T 1801 2018 3 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获取政府信息。 3.1 3.2 4 工作机制 4.1 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4.1.2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在所在地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的指导。 4.1.1 4.2 工作机构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 构,配备与工作职责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4.2.2 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 码、微博微信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4.2.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如下: ——具体承办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维护和更新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 告; ——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4.2.1 4.3 培训和宣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 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能力;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创造良好的政府信息公开环境和 氛围。 5 政府信息特征 从制作主体看,政府信息一般由行政机关制作。 从内外职责看,政府信息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履行外部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从产生方式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还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获取的信息。 5.4 从存在状态看,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是正式、准确、完整和客观存在的,可在 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可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的信息,且行政机关一般无需另外 加工、汇总,或重新制作。 5.1 5.2 5.3 2 — DB45/T 1801 2018 6 政府信息制作流程 6.1 决策预公开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信息,制作前应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公示、调查、 座谈、听证等方式。 6.1.2 不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信息,制作前鼓励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 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6.1.1 6.2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6.2.1 公开属性及范围 6.2.1.1 主动公开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 6.2.1.1.2 行政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 容。 6.2.1.1.3 未涉及 6.2.1.1.2 内容的,但属行政机关履行外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公众权利、义务有 影响的,能公开、尽公开。 6.2.1.1.1 6.2.1.2 依申请公开 6.2.1.2.1 6.2.1.2.2 6.2.1.2.3 涉及个别或少数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 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6.2.1.3 不予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 权、财产权的信息; ——不成熟的过程性信息; ——与行政机关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信息;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 6.2.1.3.1 3 — DB45/T 1801 2018 6.2.2 源头认定 以政府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起草部门向政府办公厅(室)报批时,代拟稿应标明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项中的一项,并随公文一并报送,如公文公开属性标注为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 应说明理由。 6.2.2.2 以部门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起草处室(科、股)向部门办公室报批时,代拟稿应标明主动 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项中的一项,并随公文一并报送,如公文公开属性标注为依申请公开或不 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6.2.2.1 6.3 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开属性源头认定环节对政府信息 进行保密审查。 6.3.3 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公开的,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 中不能确定是否危及社会稳定的,还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3.4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应让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经法定程序解 密或者删减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 6.3.5 政府信息保密申报,应由行政机关组织编制信息的业务机构提出意见,经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等审核后,报行政机构负责人决定。 6.3.1 6.3.2 6.4 公开主体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 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 关负责。 6.4.5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 以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询等,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6.4.6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1 6.4.2 6.4.3 6.4.4 6.5 发布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 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6.5.2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后 方可发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6.5.3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 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6.5.4 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6.5.5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报经有关机关批准。 6.5.1 4 — DB45/T 1801 2018 6.6 内容核实核对 对依职责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进行核实,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 依职责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 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6.6.2 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公开时应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且作去标识化处理。 6.6.1 6.7 公开载体 6.7.1 载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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