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 43 DB45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 45/T 863—2018 代替 DB45/T 863—2017 地理标志产品 凉亭鸡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Liangting chicken 2018 - 12 - 20 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 - 12 - 31 实施 发 布 — DB45/T 863 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及 GB/T 17924-2008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DB45/T 863-2017《地理标志 凉亭鸡》的修订。与 DB45/T 863-2017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更新、调整了引用标准; ——修改了水源、水质的要求; ——修改了安全指标; ——修改了试验方法; ——修改了检验规则; ——修改了标志、包装、运输的条款内容; ——修改了附录 B。 本标准由北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北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桂生、林伟文、章红平、何盛、吕显杰、朱陆峰、莫萍、何惠宾、莫贵情、 卢涛、黄李捷、梁先萍、何德安、罗淦丹、周丽、杨海昌、许健、张广荣、廖凯、陈思静、谢旺成、 曾强、谢文佳、孙大爱。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45/ 863-2012、DB45/T 863-2017。 I — DB45/T 863 2018 地理标志产品 凉亭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凉亭鸡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要求、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凉亭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范 第10部分:家禽控制点与符合规范性 NY/T 823 家禽生产性能名词术语和度量统计方法 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与卫生控制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28 无公害食品 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2002]公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0〕33号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凉亭鸡 Liangting chicken 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饲养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北流当地土鸡(小型三黄 鸡)。 1 — DB45/T 863 2018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凉亭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 的范围,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现辖行政区域范围(平政镇、白马镇、扶新镇、大伦镇、六靖镇、石 窝镇、清湾镇、沙垌镇、新荣镇、民安镇、民乐镇、山围镇、西埌镇、新圩镇、大里镇、北流镇、清水 口镇、隆盛镇、大坡外镇、六麻镇、塘岸镇、新丰镇)。见附录A。 5 要求 5.1 自然环境 5.1.1 气候 南亚热带季风气候,阳光充足,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少霜无雪,年平均气温为21.7 ℃左右,年 平均降雨量为1 613.4 mm,年平均相对湿度为79%,适宜凉亭鸡的生长发育。 5.1.2 土壤 山地主要为砖红性红壤,土壤共分水稻土、黄壤、红壤、赤红壤、紫色土和冲积土六大类,产区特 有的水体与土壤含有丰富的有效营养成分。 5.1.3 场地 饲养场地的选择应符合NY/T 1167和GB/T 20014.10的相关要求,且地势高燥、避风向阳、水源充足、 土质良好、植被和排水良好的山坡地、果园、林地,环保安静,规模场应远离村庄、主干道和其他养殖 区,防疫隔离条件好,并有一定的坡度。集约化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要求。 5.1.4 水源、水质 水源应有保障,畜禽饮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NY 5028的规定。 5.2 品种特征 5.2.1 雏鸡 雏鸡绒毛黄色、喙黄、脚胫黄色或肉色,母鸡羽毛生长比公鸡快,50 日龄可长齐体羽,公鸡60 日 龄可长齐体羽,羽色淡黄或深黄色。 5.2.2 阉鸡 成年阉鸡头部清秀、肉垂红润、全身羽毛米黄带白色、胫脚较细、体型紧凑、羽毛丰满。180日龄 以上。 5.2.3 项鸡 成年项鸡颈羽为金黄色,体躯羽色浅黄,背部,胸部及腹部为浅黄色,尾羽,摇羽为黑色,有少部 分摇羽为浅黄色;单冠,冠齿6个,尚有两个不明显冠齿;肉垂、耳叶为红色,体型近似柚子型,头小 身圆,皮黄胫黄喙黄。130~140日龄。 2 — DB45/T 863 2018 5.3 凉亭鸡的生产管理技术 见附录B。 5.4 产品质量 5.4.1 雏鸡日龄与体重 初生鸡重≥30 g,30日龄公鸡≥260 g,母鸡≥250 g。 5.4.2 肉鸡上市体重 项鸡130日龄体重≥1.50 kg,阉鸡180日龄体重≥2.40 kg。 5.4.3 胴体特征 特。 喙、脚及皮肤均为淡黄色,皮薄骨细,皮下脂肪少,肉质细嫩、肉味香浓,汤汁清甜爽口,风味独 5.5 理化指标 项鸡、阉鸡的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商品项鸡半净膛屠宰率/% ≥ 83 商品阉鸡半净膛屠宰率/% ≥ 86 蛋白质/% ≥ 20 肌苷酸/(mg/100 g) ≥ 310 总脂肪/% ≥ 0.3 5.6 安全指标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应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2002]公告的规定。 5.7 微生物指标 胴体鸡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2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104 大肠菌群/(MPN/100 g) ≤ 1×104 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3 — DB45/T 863 2018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特征 6.1.1 活鸡 在正常光线下外貌用目测检查。 6.1.2 胴体鸡 在正常光线下将胴体置于白色底面的平板上,用观察其胴体的特征。 6.2 上市日龄 以雏鸡出壳至上市前的日龄计算,采用查验饲养记录的方法检查。 6.3 体重测定 6.3.1 6.3.2 雏鸡采用分度值不大于 1 g,测量范围为 0 g~1 000 g 的衡器称其重量。 肉鸡采用分度值不大于 5 g,测量范围为 0 g~5 000 g 的衡器称其重量。 6.4 理化指标 6.4.1 屠宰率 按NY/T 823规定的方法测定。 6.4.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4.3 肌苷酸 肌苷酸检测方法参见附录 C。 6.4.4 总脂肪 按GB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 6.5 安全指标 6.5.1 细菌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5.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5.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4 — DB45/T 863 2018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饲养管理条件,同时出栏的为一批。 7.2 抽样 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0.05%,每批抽样数不少于3只。 7.3 检验类别及项目 7.3.1 出场检验 每批鸡出场前,检疫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场。 7.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品种特征、产品质量、理化指标和安全指标。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 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建养殖场首批鸡出栏前; b) 饲养条件发生较大改变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合格品判定 品种特征、产品质量均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定为合格产品。 7.4.2 不合格品判定 品种特征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品。 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定为不合格品。但不合格项可进行复检, 卫生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其他要求符合规定的,判为不合格品。但不合格项目 可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除外。 7.4.2.1 7.4.2.2 7.4.2.3 7.4.3 复检 复检抽样数据为 7.2 规定的 2 倍。 首次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再次复检。再次复检为终检。再次复检的抽样数与首次 复检相同。 7.4.3.3 复检结果全部达到规定要求,方可判定为合格品。 7.4.3.1 7.4.3.2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8.1.2 8.1.3 凉亭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按 GB/T 17924 的要求执行。 产品标志应包含产地、批次等信息。 标志可捆贴在凉亭鸡的腿部或其他显著部位。 5 — DB45/T 863 2018 8.2 包装 8.2.1 8.2.2 活鸡应采用通风良好并经消毒的竹笼、木框或塑料笼具等器具装放。 胴体鸡的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安全的要求。 8.3 运输 运输工具的消毒应按《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 规定执行,并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运输酮体鸡应采用冷藏车,车箱内的温度应 低于0 ℃。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 8.4 贮存 成批的活鸡应存放于已消毒的专用鸡舍内,少量的活鸡可存放在通风良好的笼具内,不受日晒 雨淋。 8.4.2 胴体鸡应速冻后贮存于-18 ℃的冷库中,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等物品混存,保质期为 6 个月。 8.4.1 6 AA — 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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