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自然人和法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第四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作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安排不得借助优势地位提供排他性服务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五条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第六条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一以欺骗协迫诱导的方式二以向被采集的个人或企业收费的方式三从非法渠道采集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第七条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应当对信息提供者的业务合法性信息来源信息质量信息安全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审核保障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准确和可持续第八条征信机构应当与信息提供者明确各自在数据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第九条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方案并就采集的数据项与信用的相关度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事项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第十条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以及不同意采集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等事项第十一条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征信机构的名称第十二条征信机构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取得企业的同意第十三条征信机构采集企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信用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加工第十四条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第十五条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完善内部处理流程第十六条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第十七条鼓励征信机构将个人的身份标识信息与其他信用信息分开保存实行物理隔离第四章信用信息提供使用第十八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征信机构应当对通过网络形式接入征信系统的信息使用者的网络和系统安全合规性管理措施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查询行为进行监测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停止服务第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审查保障信息使用者查询个人信息时获取信息主体同意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第二十条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息使用者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具体的目的按照与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超出约定用途的应当另行取得同意第二十一条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未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已采集信息主体的信息的应当向信息主体提供采集的信息内容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营业场所委托其他机构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每年两次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征信机构委托其他机构向信息主体提供免费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的应当对被委托机构资质服务能力安全保障设施合规性要求进行审核并对被委托机构的查询行为泄露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要求提供完整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向个人提供信用报告的内容不得少于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信用报告内容第二十三条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第二十四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产品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信息使用者的查询记录异议标注信息主体声明等第二十五条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信用评价服务的评价使用的所有数据应当在向信息主体提供的信用报告中展示征信机构应当对外披露个人信用评价类产品所采用的评分方法和模型披露程度以反映评价可信性为限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服务的应当遵守信用评级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征信机构提供反欺诈产品服务的应当建立欺诈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第二十七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反欺诈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报备下列事项一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二信用评价类服务的主要维度要素评价含义评价的应用场景以及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三反欺诈服务的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主要服务场景第二十八条征信机构不得提供以下征信服务和产品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二使用对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借用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名义进行市场推广三以胁迫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四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五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第五章信用信息安全第二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制定涉及所有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的安全第三十条个人征信机构保存或处理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测评为国家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或三级以上二设立信息安全负责人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三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管理信息安全工作定期检查有关业务及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执行情况第三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保障征信系统运行设施设备安全控制设施设备以及等移动互联终端的安全做好征信系统日常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及数据安全和客户端安全防止数据丢失破坏防范对征信系统的非法入侵第三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从人员录用人员离岗人员考核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员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严格限定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记录明确记载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及用途第三十四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重大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属地分支机构报告第三十五条征信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生产数据库备份数据库应设在中国境内第三十六条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应当审查信息使用者的身份用途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融资等合理的用途并采取单笔查询的方式提供征信机构不得将某一区域某一行业批量企业的信用信息传输至境外同一信息使用者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七条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三信用评分的主要要素及占比四反欺诈服务中的欺诈认定标准五异议处理流程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制度和相关规程的齐备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等二合规经营情况包括采集信用信息对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处理用户管理其他事项合规性等三业务状况包括信用信息覆盖范围信用信息类型信用产品服务对象等四报告和报表报送情况包括年度报告报表填报业务报备等五应急处理情况包括突发事件舆情应对等六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包括公司架构与部门设置高管团队人员配备等七技术支持及安全情况包括制度安全管理系统开发等八与征信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征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三条与征信机构合作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其他信息处理者应当在签署合作协议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第四十四条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提供征信功能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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